在哪些情形下,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我國立法一向重視對結婚、生育階段婦女勞動權利和勞動報酬權利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務員法第84 規定,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的,不得辭退。結婚、生育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者變相剝奪婦女的該項基本權利?;橐龇ㄒ幎?,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公民只要達到法定結婚條件,就可以自主決定何時與何人結婚的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限制。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1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各類單位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在婦女結婚、生育階段保護好婦女的勞動權利和勞動報酬權利是其應該承擔的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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