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履職造成損失是否擔責
【案情】王某系以實習生身份入職某人力資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事財務出納工作,入職時尚未畢業,就讀專業為財會專業。該工作系原告第一份工作,公司無具體明確的財務操作管理規范,亦未對原告進行專業的崗前培訓。2018年9月6日,王某接到自稱為“嚴某”的電話,嚴某聲稱需退款給公司,并要求添加王某QQ好友方便聯系。隨后嚴某將王某拉入一QQ群,該群中除嚴某、王某外還有一個顯示為“顏某”(姓名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的成員。后顏某通過QQ要求王某處理嚴某的保證金退款手續。隨后,嚴某告知原告合同有差錯需要先退還保證金,王某與QQ群中的顏某聯系后,當日分三筆將12萬元從公司賬戶轉賬給了嚴某,王某向外支付該12萬元經過了公司主管會計審批。2018年底,王某申請離職,公司交接對賬后發現被詐騙,遂報警。后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損失12萬元及利息。
【評析】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負賠償責任,現行法律法規不甚明晰。根據“有權利就有保護,有損害必有救濟”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當履職造成的損失也應獲得相應的賠償??紤]到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須賠償。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其賠償范圍應當與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工資收入水平相適應,不能將其損失全部轉嫁給勞動者。既考慮企業與勞動者各自承擔風險的能力,也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王某作為案涉公司的財務出納,缺乏基本財務常識,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僅憑網絡上自行登記的內容就將公司錢款匯出,是導致案涉詐騙案件發生的不可或缺因素,對于公司的損失負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雖負有重大過失,公司未經培訓即將出納工作交予未畢業實習生負責,其財務主管審批時未加核實即予以準許,對詐騙案件的發生亦負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綜合本案中各種因素,法官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后以王某承擔15000元結束了本案糾紛。